金沙8888js官方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添加时间:2019-03-06 14: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支出实行分管财务副校长“一支笔”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财务机构和学校经济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制度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计财处在汇总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政联席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内部预算。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收入包括: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3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中有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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