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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作者:添加时间:2004-09-01 00:00来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基本规定

中央电大文法部

(2004年08月30日)

授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的基本规定如下:

一、学位授予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

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5.通过北京大学设置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6.通过北京大学设置的专业综合考试。

7.通过北京大学对毕业论文的审核。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

2.考试有作弊行为。

3.已经毕业、结业的学生。

4.未交学位申请费。

三、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汉语言文学(专升本)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由北京大学颁发成人教育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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